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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中美夫妻财产制的异同
比较中美夫妻财产制的异同
摘要:婚姻财产制度(亦即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上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婚姻关系的缔结必然导致当事人相互财产关系的改变,需设立一定制度予以规范,婚姻财产制度还影响到社会交易的安全,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又一因素。因此,婚姻财产制度就成为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目前我国婚姻法,分别规定了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进行了充实和完善。所谓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而各国夫妻财产制各有不同,限于篇幅,本文只对中美夫妻财产制加以探讨。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 比较
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关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它不仅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障,而且与社会经济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交易的安全,因而历来是中外各国婚姻家庭立法关注的焦点。夫妻财产制通常包括: 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一、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婚姻法》第18 条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对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加以限制, 此外, 夫妻还可以通过约定设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
即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我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即夫妻一方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 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1) 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三)我国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约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适用原则是: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自2001年4月修改后,针对现阶段复杂的社会现实及其引发的种种社会和家庭问题, 结合本时期家庭经济多元化的情况, 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城市和农村在传统文化、人文素质、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现实,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基本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但也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四)我国有关夫妻财产的立法
我国有关夫妻财产的立法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这些法律规范具体包括:其一,构成独立法律部门的民事基本法。这主要是指198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在第2 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婚姻家庭法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正是发生在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符合民法规范的调整范围。因此《 民法通则》的颁行,一方面结束了婚姻法学界长期存在的婚姻家庭法究竟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民法组成部分的争论;另一方面又正式宣告了婚姻家庭法向民法的回归,确立了婚姻家庭法作为民事法律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而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它对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以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问题的规定,不仅直接规范着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财产行为,而且也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内容的一部分。其二
,直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专门性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4月28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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