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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柜台操作规程(2017).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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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光大银行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业务介绍
(一)基本规定
1、本规程所称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公司客户申请,在本行记录资料范围内,对客户结算、融资等往来情况进行如实的描述,以资信证明书的形式,证明客户业务实际状况的一种咨询见证类中间业务。
2、资信证明业务分为综合资信证明及单项/多项资信证明两种。
(1)“综合资信证明”指本行对客户在我行的业务事实状况作较全面描述的证明文件。
(2)“单项/多项资信证明”指本行对客户在我行有关账户开立、存款、授信、抵/质押等单项/多项业务往来情况予以描述的证明文件。
“单项/多项资信证明”主要包括以下证明文件之一项或几项:
①开户证明;
②存款余额证明;
③授信额度证明;
④抵/质押证明。
3、若客户仅申请开立开户证明、存款余额证明、无不良结算记录内容的,应填写“中国光大银行开立资信证明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和公章,并提供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各网点柜台可直接受理审核。对于仅涉及本网点的上述证明业务,可由柜台经理审批同意后,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公)”正式对外出具资信证明书;上述证明内容如涉及分行辖内其他网点的,需由分行运营管理部协助填写并审核后,再由网点对外出具。
客户申请开立授信额度证明、抵/质押证明,应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有权审核人审核并报行领导同意后,再由网点加盖行章正式对外出具资信证明书。
4、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的对象为在本行开立账户、业务往来正常的公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用于客户在商业交往中的自我介绍,向合资、合作单位出具证明等商业或非商业用途。
5、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对客户在本行分行辖内的结算、融资等往来情况的描述。
对于以下几个方面,本行不予办理资信证明业务:
(1)涉及客户营业额、资产负债数额以及一切非银行记录所能显示的情况;
(2)以“敬启者”或空白作为受文人的资信证明书;
(3)具有评价性质的资信证明;
(4)本行不能确定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
6、综合资信证明书受文人原则上应为xx公司、xx团体或xx政府机构。如需要向境外出具资信证明,需将银行资信证明的中文版翻译成英文,并经分行法律合规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出具。
7、综合资信证明可按客户需要列出:客户在本行开立账户及/或存款数额及∕或已批准并已经签订对外公开协议的授信额度/及已经在相关机构办理抵/质押等情况。其中存款余额不包括已经被质押、冻结、控制的账户金额,不包括保证金账户;阳光理财机构客户理财产品是否能开具资信证明应按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执行。
8、综合资信证明内容的表达方式:
(1)开户方面,罗列客户名下各类账户的账号及开户时间。
(2)存款方面,证明客户名下各类账户的存款余额。表达方式为各类账户罗列后以总数一项列出或逐项列出账户名称及相应金额等。
(3)授信额度方面,证明已获批准并已经签订对外公开协议的授信额度,表达方式为授信额度以总数一项列出或逐项列出授信额度名称及额度数字。授信额度与客户在我行的实际债务余额应该分别陈述。
(4)抵/质押方面,可根据客户需要,在我行抵/质押合同所附的抵/质押物清单的内容范围内,描述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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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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