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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办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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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以下简称占道) 、挖掘
路面修复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 根据《云南省城市道路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 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车
行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道路红线内街头空 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等。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及城
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产
权及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必须保持完好、整洁和通畅,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摆摊设 点、搭盖棚屋、停放车辆、堆物作业、设置广告标志及进行
各种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 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领取
《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占道费后,方 可占用。
第五条 经批准占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 时间、地点、面积和使用性质实施。 不得损坏城市道路设施, 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占道结束后,应及时将路面清理干 净,恢复原状,并经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因城市道路维 修、拓宽或改建等需要中止占道的,占道单位或个人应在限 期内无条件撤由,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占道费余款。 批准占道满期,需要继续占道的,必须在期限前十五日内按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城市道路,确须 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核发额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平面图,经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 批准手续,领取《云南省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按规定缴 纳城市道路挖掘路面修复费后,方可实施挖掘。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五年 内,除抢建地下管线外,不准挖掘。确需挖掘的,按下列规 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路面修复费:
(一)城市道路竣工一年内(含一年)挖掘的,按规定 标准的五倍交纳;
(二)城市道路竣工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含三年)挖
掘的,按规定标准的三倍交纳;
(三)城市道路竣工三年以上,五年以内(含五年)挖 掘的,按规定标准的二倍交纳。
第八条 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并采 取安全防护措施。挖掘结束后,挖掘单位应在建设主管部门 检查确认原有地下设施无损坏后,方可使用建设主管部门规 定的回填土石料,分层回填、夯实,修复路面以下部分,并 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报请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修复路 面。
第九条 煤气、自来水、电信、电力以及其他需要经常 申请挖掘道路的单位,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申报当年的掘路计划,以便统一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第十条 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因抢修管线,需立即挖掘 城市道路的,应同时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并在三天内按本办 法第六条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
道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撤由,并处每平凡米 50
— 200元罚款,同时按已占用的时间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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