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 引资,豉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富平新型工业化建设进程, 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县产业发展规划及导向、固定资产投资 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章财税扶持政策
第三条 符合国家豉励重点投资领域的项目、技术开发科研 性质的项目以及经省级以上具有认定资格的部门认定的高新技 术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增 值税留县部分前三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工业项目所得税留县部分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 收;增值税留县部分前两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 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实行“五免五减半”。
第六条 对生产粮食、蔬菜、肉类、水果等从事人民群众基 本生活必需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 卉、饮料、香料作物和内陆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 地使用税。
第八条 投资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网络、市政设 施等社会公益项目,3年内按企业缴纳的营业税、 所得税形成县 本级留成部分的50 %给予奖励,以支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投资景区开发、星级酒店和文化旅游开发项目,企 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 对市级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文化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对获得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基地、景区)
称号的分别奖励 30万元和50万元。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 上的文化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新建、改扩建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以及其他大型 服务业项目,以整体项目为单位,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县部 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
第十一条 外来客商兼并、收购县内停产、破产等各类企业, 继续从事产业性项目经营的,安置原企业职工 30%以上并签订 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注入资金达到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按新建招商引资项目对待。
第十二条 凡投资国家豉励类产业项目, 减按15%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由口企业,由口产值达到总产值的 70% 以上的,当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经营的外来 企业,自经营之日起 5年内,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形 成县本级留成部分的 50 %给予奖励,用于改善企业的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富平,项目投资在 10亿
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100-300万元奖励。对,项目投资在 3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
予100-200 万元奖励。从奖励资金中拿由 5%,对引进项目有
突生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所有税收优惠的享受起征时间从企业有经营性收 入年度算起。
第十六条 本章不支持矿产资源采选、粗加工类项目和房地 产开发类项目。
第三章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七条 工业项目用地以协议由让征地成本价为起始价, 按国家有关规定以招拍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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