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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观镇观溪村 组地及观溪安置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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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观镇观溪村 组地及观溪安置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doc大观镇观溪村 组一号地及观溪安置区建设项目征地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为地及了做好大观镇观溪村组一号地及观溪安置区建设 项目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拆迁当事人的 合法权利,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55号令)、《重庆市南川去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房屋及 其它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川府 发[2008] 63号)和《重庆市南川去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 迁房屋及其它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川府发[2008] 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 案。
一、 拆迁范围
大观镇观溪村 组观溪安置区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 属物(见拆迁红线图)。
二、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一) 拆迁人:重庆合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澳美集团)
(二) 被拆迁人: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 权人为被拆迁人。所有权人的确认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 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手续载明的产权人为准。
三、 房屋拆迁安置
(一) 安置对象
在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为征地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对象(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房屋由产权人申 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可按本方案进行补偿安置)。
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作为分户 安置对象:
1、 已分户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 已分户办理户籍登记,有单独炉灶,房屋独立成套,并 同时完清房屋产权过户相关税费;
3、 司法、民政部门的有效法律文书确认有分户情形的。
(二) 安置方式
实行统建还房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任选一种。
(三) 安置补偿标准和办法
1、统建还房安置。被拆迁人选择统建还房安置的,拆迁人 与被拆迁人按南川府发[2008] 63号、94号文件确定的标准, 签定统建还房协议。被拆迁房屋面积与统建还房面积均以房屋建 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实行成套房屋安置。具体安置办法如下:
(1)列入统建还房安置的面积,以被拆迁房屋《房屋所有 权证》或其它合法手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凡层高不足2. 2米 的房屋及简易棚,只能适用货币补偿,不能作为统建还房安置面 积列入安置;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 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安置;未超过批
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安置,只给予适当 货币补偿。经国土房管局、规划局认定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2)选择统建还房的,实行过渡周转安置,其选择统建还 房建筑面积应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近。统建还房面积原则上 不能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3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统建 还房面积的,所剩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一下部分不 能再选择统建还房,只实行货币补偿。
2•货币安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按南川府发[2008] 63号、94号确定的标准,签定货币安置补 偿协议。
被拆迁人选择整户货币安置方式,在本方案规定的拆迁期限 内签订了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按南川府发 [2008] 94号确定的标准上浮30%作为奖励。
(四) 安置顺序
1•丈量评估顺序: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动员大会上抽签确定。 以被拆迁人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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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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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