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村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西郑巷村村干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我村干部的发展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服务意识,全力推进我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实施。
一、责任追究对象村三套班子成员
二、责任追究内容:
1、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致使村集体资产受到较大损失的;
2、村务公开弄虚作假,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3、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集体资产处置、经济承包、工程发包等村级重大事务擅自作主的;
4、因工作严重失职,给集体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5、发生急难阻等重大事故,处置不当或不及时报告造成一定后果的;
6、因工作失职、失察,造成村民集体上访的;
7、连续两年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
8、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责任追究办法
1、责任追究对象发生上述每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扣发误工补贴(工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开。
2、村支委成员发生上述第7条规定情形的,由镇党委撤销其所
担任的支委职务;村委会成员、民主管理监督小组成员发生上述7、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向村两委会提出罢免建议。
篇二:XX村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XX村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决策责任,是指村干部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村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㈠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㈡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㈢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㈣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㈤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㈠责令改正;
㈡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㈢给予通报批评;
㈣停职;
㈤给予纪律处分;
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五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
任。
第六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责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的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干部;审核人,一般指村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村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一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XX村村民委员会
2014年2月
篇三:关于进一步强化村干部责任追究的通知
中 共 灵 桥 镇 委
文 件
灵桥镇人民政府
灵委 灵政〔2009〕60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村干部责任追究的通知 各行政村:
为了切实加强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以下简称“村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激励村干部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推动农村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富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村干部诫勉和辞职制度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实行不作为村干部问责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强化村干部责任追究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好字优先,干字当头,进一步增强理解力,提升执行力,坚持有错必罚,无为必究,公平公正的原则,努力把我镇村干部队伍建设成为
“讲政治、树正气、优环境、促发展”的队伍,为全面建设“实力灵桥,生态
村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