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试行)
合肥市规划局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试行)
合肥市规划局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6日起施行。
市 长
2016年2月16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控制性
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的决定
现决定对《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1)中“”修改为: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 (米)
折算系数
H≤
24≥H>
H>24
0
二、:
“地块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市政交通设施负荷、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并符合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具体指标应符合已批准的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教育、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服务水平,具体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置教育(全日制学校)、;
“(2)设置满足自身教育、;
“(3)。
“在特殊地段,应满足文物保护、机场净空、电力电信通道、危险品仓库、地质缺陷以及生态敏感区等相关控制要求。”
三、增加一条,:“ 住宅小区配套商业的设置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住宅小区配套商业设置在地下的,应明确自持比例。”
四、(1)项修改为:
“(1)平行布置时:
“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8层(建筑高度小于54米)以下的,间距应不小于30米;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8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间距应不小于40米,并满足以下要求:
“①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的,;
“②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的,;
“③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的,。
“2)东西向或南偏东(西),且应不小于30米。”
五、(3)修改为:“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施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所在建筑的主体墙面退让道路红线(不含切角线)的距离,应不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退让绿线距离应不小于20米。”
六、:“,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提供居民休闲、交流的场所。
“(1)架空层总面积不应小于居住建筑底层总面积的20%。
“(2)单栋住宅底层架空面积应大于该层建筑面积50%。
“架空层应与住宅小区内部环境一体化设计。”
七、:“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建筑应综合考虑城市街景和单体形态,合理确定建筑形体高宽比例。
“(1)居住建筑以点式为主,面宽不应超过40米,地块内部居住建筑面宽不应超过60米。
“(2)高层建筑的山墙沿主次干路的,。”
八、,:“住宅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00米。二类居住用地一般不得建设组团式低层住宅,临近山体、水体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的除外。”
九、:“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基础上,不含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宽度宜为6米,最小宽度应不小于4米,净高不宜小于3米;含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宽度宜为8米,,双侧设置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宽度应不小于6米,单侧设置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最小宽度应不小于5米;。”
十、(6)修改为:“住宅小区停车应以地下为主,地下停车位占比不宜小于75%。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地下停车禁止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住宅小区沿街商业、办公的停车应单独按标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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