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项目经理部对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 严格控制成本支出,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内部形成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 结合北京地区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二、适用范围公司在京的施工单位或项目经理部,凡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或项目部,均适用本办法。三、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 1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政策要求,应当做到对外部劳务队伍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 同时应监督劳务队伍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2 、除合同另有约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劳务队伍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费按月结算, 每月做到 100 %支付,每年年底前做到 100 %支付; 3 、劳务费分期支付最低限额: (一)、结算应符合合同约定。(二)、劳务费的结算由项目经理组织,劳资、技术、安检、班组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按进度验工分期结算劳务费的 75% , 20% 验交后结算,扣留 5% 作为质保金。(三)、末次清算应在业主验收合格后,由劳资人员填写结算单, 由安检、技术、财务、材料、工班长等人员签署意见, 项目经理确认无其他经济责任(各种外欠款如欠当地材料费、煤、水、电、生活费等) 报项目经理审核后支付。如项目撤销就将质保金和有关资料转给所属指挥部, 待保质期过后无任何问题后由指挥部代替项目结算付清。(四)、劳务费除预支生活费外,其余结算一律采用转帐方式, 在进行末次结算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票。四、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 1 、凡使用农民工进行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均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账户”。 2 、预留账户资金属开立企业所有,由开立企业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 、公司委托在京单位作为项目部农民工资和劳务费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监督和考核各项目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应统一设在在京单位财务会计部。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根据项目劳务费结算凭证, 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五、农民工工资预留标准 1 、项目经理部按产值的 3 %预留。 2 、凡工程款回收后,各项目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劳务队支付明细凭证) 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农民工工资, 同时要及时完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和支付工作程序(一) 要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 1 、合同是规定双方责、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兑付的依据。各单位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 杜绝不签订劳务合同就进场的施工现象。 2 、签订的劳务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 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与人工工资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 3、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来源。各项目要按月结算劳务费, 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 及时完善验工计价工作, 在次月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 56 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各项目部要加强劳务费结算管理工作, 做到双方底数清晰, 避免出现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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