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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高校军品审价中会计主体的确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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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当前高校中承担军品研制与生产的情形越来越多,有任务授受就有资金投入及价格认定,反映在会计核算上,即为高校承担方对相应成本费用的归集及收益目标,以及军方对此会计内容真实性、合理性的认定。实务中,由于高校事业体制及经费运行特点的局限,其价格申报往往与军方以制造成本法为依据的审价总体要求不能够完全一致,根源主要在于对有关事项所对应的会计主体确认上的差别。本文以此为背景,就高校军品生产组织在不同情形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以尝试从基础上消除涉事双方在军品审价上的歧见。
论文关键词:军品审价,高校,会计主体
随着我国高校装备科研的深入发展、我军大联勤体制的建立和社会化保障模式的引入和运行,目前我国理工类高等院校利用自身科研技术及成果从事军品研制生产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这也就带来具有普遍意义的高校军品价格认定问题。而其之所以会成为问题,概因高校军品价格的测定,在涉事双方(军方和高校承制方)对价格主体构成――成本费用的内容界定上存在歧见。对此,本文拟从高校军品审价中出现的一些疑惑现象出发,对成本费用的归属进行厘清,并进而对军品任务事项所溯及的会计主体分析、确认,以从根本上消除歧见,提高审价效率,并使高校承制方在军方认定成本费用合理的前提下,达到承制者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一、从成本费用认定分歧看高校军品会计主体的不明确性
目前军品审价采取的一般方法是,以承担方制造成本法为基础,对其成本费用进行合理确认,加上必须的军工专项费用,最终构成所审军品项目全部生产成本。也即军品成本的具体内容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期间费用和军工专项费用。另外,就承担方所应获得的生产收益,系由军方根据保本微利原则,以所确认的军品生产成本为基数,乘上规定的利润率,作为承担方应享有的利润。因此,综观军品审价构成总体模式,并考察审价具体实施办法,其审价思路与方法既是客观的又是合理的,并且在成本费用具体内容的确认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要求。
另一方面,从会计角度考察,从事军品研制生产与从事民品生产一样,任务单位必定会为有关任务事项发生规定内容的、可考量的成本、费用,这种以实际经济内容为基础、经过一定会计处理程序及方法所确定的成本、费用发生额,其数值也应当是真实的、合理的。
然而事实上,在军方对高校军品审价的过程中,高校所提供的这种被认为真实、合理的申报数据,有时并不被军方审价所认定或完全认定。比如在关于人工成本的认定方面,按常理,有产品,就有人工成本,而高校研制生产的军品一般又多是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因此其投入最大的,除了材料外,往往就是科研与管理人员的工资性费用。但实际上,军方在审价时对占成本费用较大比重的这类人工成本却是不认可的,理由是,这部分高校科研与管理人员的工资,因其事业编制人员的属性,在经费来源性质上应认定为由国家事业负担,因此,军品价格就不应当含这部分人工成本。同样,在应列支制造费用或期间费用的其它有关军品生产的某些项目如质量费、保密费等的数据申报上,也可能因其如果在高校经费归集领域的不一致而不被军方认定。但就高校某项军品生产而言,如果在审价中剔除这些实际已经赋予而又得不到价格回补的科研、管理人员工资及其他一些应计军品任务的费用开支,那么如此算下来的除直接材料外的成本费用水平,有些可能连当地军品生产企业最低费用水平都达不到,同时剔除了科研管理人员工资的高校军品项目平均人工成本,甚至有可能连进城务工人员水平都不如,这样的审价结果显然是高校不愿接受的。
就上述情况下的高校军品审价事项看,既然涉事双方在所遵循的会计政策一致,并且对成本费用开支原则也都以客观、合理为共识,但在审价结果的认定上为什么会有很大分歧或者说在某些成本性项目的认定上会有根本矛盾呢?本文认为,问题主要出在审价双方对涉事军品任务的会计主体认定的不统一。何以会不统一,系由于事业制高校在对当今条件下理当企业化组织的军品生产制造成本核算,可能会因体制及经费体系运行的局限,而导致对其会计主体认识的动摇,从而最终导致军方、高校承制方在对会计主体的认定上,会因具体不同的项目内容而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来把握,并由此造成审价结果的根本性分歧。
当然,军方对高校军品的审价,并非总是处在如上例举情形的分歧中,相反,事实上大部分的军品审价项目都是能在最后的共识或调整中顺利完成的,原因是,要么双方成本确认工作做得好而“水到渠成”,这是一个按规则办事的圆满结局;要么囿于带有指令性、或不可逆转性、或不可替代性研制生产任务的必然推进而“船到桥头自然直”,这需要后续的、多样化的或隐或显的操作与协调。但不管怎样,本文产生的疑问是,即使这些最终完成的高校军品审价,其中是否也关涉高校会计主体的确认问题,或者说双方在成本费用的确认上,有否有绕开会计主体问题而直接就事论事的呢?
二、高校军品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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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琥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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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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