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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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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因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3—18 11:06:1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豫法行终字第001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壁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朱豫锋,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峰,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庞村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杨贵生,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毅华,该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发彦,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因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案,不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鹤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鹤壁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曹峰、樊云峰,被上诉人鹤壁市山城区庞村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庞村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武毅华、王发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6月8日,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为庞村信用社颁发鹤土他项(2005)字第02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2006年12月8日,庞村信用社提起本案之诉,请求确认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鹤土他项(2005)字第02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为违法,判令鹤壁市国土资源局赔偿损失49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赵翠霞、武绍贤诉贾清恒合伙纠纷一案中,作出(2003)淇滨民初字第1486-1号民事裁定书,(其中包括本案鹤壁市的3369。59平方米土地)予以查封,、2006年2月20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将该宗土地依法予以续封。
2005年6月8日,庞村信用社与案外人乔国勤、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乔国勤在庞村信用社借款49万元,期限1年,利率9。9975%。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以其鹤国有(2005)字第0260号的土地使用权为该款提供抵押担保,(2005)字第02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①权利人:“庞村信用社”;②义务人:“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③座落:“太行路东侧”;④他项权利种类及范围:“鹤国有(2005)字第0260号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土地使用权人鹤壁市盛达汽车修理厂,土地面积3369。59平方米,抵押金额肆拾玖万元整”;⑤设定日期:“2005年6月8日”;⑥权利顺序:“第一
权利人”;⑦存续期限:“2005年6月8日至2006年6月8日"。抵押合同生效后,庞村信用社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
2005年8月19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向庞村信用社下达(2005)淇滨法协字第618—2号协助调查取证通知书,,庞村信用社得知借款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法院查封,法院将对该块土地拍卖执行。2005年10月13日,庞村信用社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淇滨法执字第618-3号民事裁定书,以该块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是在法院查封期限内,认定抵押行为无效,裁定驳回了庞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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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