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问题研究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谈判的新方略*
李晓玲 陈雨松
内容提要: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 发达国家并未满足于 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6
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而是迅速形成了新的谈判方略, 即把谈判重心由阻力较大的世
界贸易组织转移至更易达成协定的区域场合, 通过缔结分散的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性地提高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此种谈判方略的推进使得发展中国家日益丧失根据具体国情制定和实
施适当知识产权政策的自主空间。有鉴于此, 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建立知识
产权发展同盟、发展产业磋商与咨询体系、参与国际组织和智库活动、制定内部谈判指南等
途径, 改进谈判策略、强化谈判力量、提高谈判技术, 引导形成更加民主和平衡的知识产权国
际保护机制。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区域贸易协定 TR IPS- plus条款 场所转换
李晓玲,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
陈雨松,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自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 (WTO ) 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6( 以下简称 5TR IPS 协
定 6)将贸易与知识产权联系起来, 知识产权就成为国际贸易政策谈判的重要内容。发展中
国家期望 5TR IPS 协定 6成为协调知识产权全球保护标准的最终一步, 终结发达国家长期以
来的指责, 以便将贸易谈判的重心转移至其关心的议题。但这种期望被证明只是一厢情愿:
5TR IPS协定 6生效后不久, 美国和欧洲国家便大量签订区域贸易协定 ( RTA ), 在 5TR IPS 协
定 6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专利、版权和地理标志等保护标准, 强化知识产权的实施。由是
观之, 5TR IPS协定 6远不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最终表述, 而只是发达国家主导的谈判
场所转换中的一个环节。换言之, 将谈判重心由阻力较大的 WTO, 转移至更易达成协定的
区域场所, 通过缔结分散的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性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成为当前发达国
家开展知识产权贸易谈判的新方略。此种谈判方略的推进使得发展中国家日益丧失根据具
体国情制定和实施适当知识产权政策的自主空间。面对此种态势, 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有必
要改进谈判策略, 优化谈判力量, 提高谈判技术, 从而引导形成更加民主和平衡的知识产权
国际保护机制。
* 本文是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 区域贸易协定 ( RTA)中的重大法律问题研究 0 (CLS- C1040 )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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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谈判的新方略
一 知识产权国际谈判的规律: 场所转换与竞争性保护
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 IPO )的成立隐含了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反思。殖
民地时代的发展中等参与谈判的权利, 只能被动接受美国、英国等殖民国家施加
的所谓国际规则和标准。1 12 到了 20 世纪 60年代, 随着反殖民运动的开展, 发展中国家开
始反思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这直接导致了 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会议的召开和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的创建。作为既得利益者的美欧发达国家感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被发展中国家控
制, 难以满足其在全球范围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要求, 转而考虑将谈判引向与贸易相
关的场合, 而 5关税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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