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暂行)
会员代表
第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50~99人的,代表为会员的30%~25%;会员100~5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25%~20%;会员在501~1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20%~10%;会员在1001~5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10%)。
会员在50人以下的本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
第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本单位的一线工人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部门按照本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本会委员
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本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本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本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本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积极参加对本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经常保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本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会员和原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本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会员代表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本会委员会审批。
(二)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本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1个月内,由本会上届委员会召集,并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10天通知代表。
第十六条 每届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次会议均由本届本会委员会召集。
第十七条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在工会委员会主持下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四)选举工会委员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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