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政府统计, 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3、政府统计的特征:( 1) 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2 )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3 )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4 )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4、政府统计的功能: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5、政府统计的任务:( 1)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2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3 )实行统计监督。 6、统计法的概念: 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7、统计法的特点: 统计法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调整对象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统计法是以政府统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统计法的复杂性是指, 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政府机关内部的关系,也有政府机关与统计调查对象的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因为统计工作覆盖面广,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从而使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 2 )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如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由有关机关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8、统计法的表现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 9、统计法律: 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 1983 年 12月 8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该法 1996 年 5月 15 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2009 年 6月 27 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统计法律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 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 2 )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10、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11、统计法的原则(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2)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3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①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②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4 )维护调查统计对象合法权益原则。①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②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③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5)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12、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统计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建立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法》第四章还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基本职责、管理关系作出了规定。现行的“统一领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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