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11年10月11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
办法共六章42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2011年10月1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至三条 明确了《办法》的目的、宗旨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各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如无,则指定专人负责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首次明确医疗机构向药监部门提交药品质量年度自查报告
内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如有)
接受药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对药监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提交时间:每年度的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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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购进和储存
第六条 必须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
(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
指定部门统一采购,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禁止自行购进
少量临床急需进口药品按《药品管理法》及条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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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购进和储存
第七至八条 索证索票
1、供货单位合法证照
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 《营业执照》
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 《营业执照》
审验:有效期、生产范围、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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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购进和储存
2、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3、销售人员:授权书原件、身份证原件、
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
4、保存资料:首次购进时,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所有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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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购进和储存
5、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票、账、物相符
票据—税票和清单
清单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
票据保存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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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购进和储存
第九至十一条 购进、验收制度
1、逐批验收,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
记录内容: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
2 、第八条规定的购进记录可以与验收记录合二为一,增加价格
记录保存超过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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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购进和储存
3 、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也要做好相应记录
4 、按中药材、饮片的相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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