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贷款用途。续贷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或改变贷款用途。
第十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正常经营投资活动所需资金的合理范围、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担保方式等综合确定,原则上续贷贷款额度不超过原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利率定价。小微企业续贷利率定价比照小企业正常贷款定价确定。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为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可采用按季付息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金、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等灵活的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审查审批。续贷贷款审查审批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及其他信贷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续贷签约。小微企业续贷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担保类贷款签订新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中应手工特别约定:此笔贷款用途为续贷资金),签订合同必须在总行相关信贷部门落实双人面签手续。
第十五条 续贷发放。相关合同经审核签订完毕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或保证担保手续后,经有权审批部门电子审批,可办理续贷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六条 资金划转。放款操作人员根据放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转续贷人指定的账户,用于归还我行贷款。
第十七条 资料归档。放款操作人员将续贷档案交有关人员保管,其中抵押权利证明、保险单据整理后需将实物移交保管人员入库保管,续贷资料、借款合同等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十八条 风险识别。对续贷贷款各经办行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对外融资与担保情况、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个人资信等信息,客观准确判断和识别小微企业风险状况,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
第十九条 清理分类。经办行要根据客户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贷款质量、信用记录等情况对小微企业存量客户进行清理分类。对经营前景严重恶化的存量客户,要制定监管维护措施或退出计划。对列入退出计划的客户,要锁定目标,明确责任,分期分批,择机退出。
第二十条 风险分类。经办行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的分险风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经办行要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中单独标识续贷贷款(系统支持下),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提高对续贷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
农商银行小微企业续贷实施方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