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济权转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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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转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6 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 收益权 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7 乙方不得改变转包 土地的农业养殖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乙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使用转包土地的,应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
乙方在转包期限内将转包合同约定其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提前壹个月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同意。
乙方在转包期间,若遇下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土地被毁而无法复耕的可解除或变更合同。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总投资的100%。
2、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双方协商或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定或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叁种方式解决:
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 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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