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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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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代理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一、代理
   概念:法律上代理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如在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活动。有些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等不能成立代理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一般所说的代理都是有权代理,即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在有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纳税。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①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④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
  依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
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行使原则: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ﻫ  2、应亲自代理,严格限制转委托。ﻫ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3、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谨慎、勤勉。具体包括:接受委托人的指示义务,及时报告义务,一切利益归委托人义务,过错损害赔偿义务。
委托代理
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面形式为妥。在书面授权时,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只有在代理权权限范围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更审慎方式是订立委托合同,通过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人取得代理权。
二、无权代理
概念: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表见代理的实质是无权代理,由表见代理部分中进行详述)
分类:
(一)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
;
  3.附延缓条件或附始期的代理权,其条件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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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薇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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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