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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听证制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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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浅析 MG0606048 行政管理专业谷小翠摘要: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设定是我国听证制度发展的进一步深化,对完善听证制度建设有着促进意义,同时也存在尚需改进之处。本文对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设立的亮点及不足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关键词:行政听证制度亮点不足措施一行政听证制度渊源听证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被认为是听证制度的最早渊源。自然公正原则核心内容主要包括:1. 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2. 当事人非经听取意见不受人身或财产的处罚。自然公正原则最初仅适用于司法程序,后来法官成功通过判例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合法权利或地位受到行政权侵害所有案件中,成为约束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程序规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给公民权利带来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只有公正地听取了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的意见后,权力的行使才有效。美国宪法确立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在英国自然公正原则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正当程序原则要求一切权力在行使剥夺私人生命、财产或自由时, 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美国宪法对该原则予以确认, 使得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给相对人辩解的机会,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定,此项行政决定就有可能被撤销。二制度亮点 ,是确定行政关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凭证。听证笔录对行政决定的作出是否具决定性的影响, 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尊重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是衡量听政程序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在听证程序的实际运作中,行政机关作为最终裁决者, 如果赋予其在使用听证笔录方面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 而不是必须以听证笔录作为作出决定的唯一依据,就有可能使听证制度流于形式。所以,正如美国的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指出:“在依法举行的听证中,行政法庭作出裁决时,不得依据记录以外的任何材料,若不遵守这一原则,听证的权利就毫无价值。”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听证笔录对行政决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这以德国,日本,韩国,台湾为代表。行政机关只是将听证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参考,而并不是唯一的依据。另一种是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里规定的案卷排它原则,指听证笔录及在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申请文书是作出裁决的唯一案卷,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做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依据,否则,行政决定无效。许可法第 48 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从而在法律上首次确认了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学术界通常认为这是案卷排它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但无论是官方对许可法的解释还是人大出版的《行政许可法》法律释义都没有提及案卷排它原则。行政许可法只规定了听证笔录的约束力,以此认定案卷排它原则已经在我国完全确立还比较牵强,但许可法第 48 条对听证笔录效力的规定对防止听证制度流于形式,完善健全听证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 是立法者针对实体法为解决公共权力信任危机中独臂难撑的困境而另行开辟的解决途径,但在听证的诸多利益之下, 暗含的是巨大的行政成本付出,突出体现在其对行政效率的削弱方面,而在现代行政管理中,“效率原则是现代行政的重要特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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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