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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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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一、工作任务一、工作任务(一)结合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对经依法审批、权属合法和符合相关规定但尚未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展初始登记;核查整理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完善登记成果。(二)编制和转换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宗地统一代码。(三)建立和完善城镇村庄地籍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二、工作依据二、工作依据(1)《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2)《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号)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 国土[籍]字第 26号) (4)《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TD 1001-93 ) (5)《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国土资源部 TD/T 1014 -2007 )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 -2007 ) (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TD/T1015-2007 ) (8)《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 2011 〕57号) (9)《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1 〕60号) (10)《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 〕178 号(11)《福建省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方案》(闽国土调查办[2007]10 号) (12)《福建省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工作方案》( 闽国土资综〔 2011 〕 193 号) (13)《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 2012 〕56号) 三、工作内容三、工作内容(一)收集整理资料(一)收集整理资料 1、对未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收集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2、对已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收集整理土地登记档案资料, 发现资料缺失、不规范或登记错误的,尽快补正完善。核查无误后, 对土地登记档案和土地登记簿进行扫描,导入数据库。 3、收集近几年新农村建设、村镇规划等大比例尺数字化地形图以及现势性强、分辨率高的正射影像图等图件资料。(二)制作调查底图(二)制作调查底图 1、已有大比例尺地形图测量成果的,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其精度和现势性进行全面检核,满足地籍调查要求的,可作为权属调查工作底图。(1)大比例尺地形图主要为: 2008 年以前,各市、县(区)自行组织测绘的 1:500 或1:1000 地形图; 2008-2011 年,用于新农村建设的1:1000 地形图; 2011 年,用于村镇规划编制的 1:1000 地形图。(2)已有大比例尺地形图精度检核要求:地物点点位中误差、地物点间距允许误差超限的个数均未超过检核数量的 5%。(3)实地发生较大变化的,应按相关要求重新开展测量;实地变化较小的,应对少量新增地物、变化地物进行修测、补测。 2、没有大比例尺地形图的,原则上应采用解析法开展 1:500 或 1:1000 比例尺地形图测量,地物点点位中误差± ,地物点间距允许误差±15cm 。 3、采用图解法开展 1:500 或1:1000 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的,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 ,地物点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 。 4、目前没有条件开展大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的,可以现势性强的小比例尺地形图或现势性强、分辨率高的正射影像图作为权属调查工作底图。(三)发布通告(三)发布通告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应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一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市、县(区)人民政府未发布通告的,可采用会议等形式,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进行统一部署。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各的区域范围; 2、土地登记受理时限: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 2012 年12月31日止; 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村委会集中收件收件; 4、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农村村民占地建住宅时间证明材料等; 5、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四)接受申请(四)接受申请对未登记宗地及已登记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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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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