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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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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基数转换及审定办法 (修订版)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xxx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土地规划分类
1 第三章 规划基数的转换
2 第四章 规划基数转换成果与要求 4 第五章 规划基数的审查及备案 7 第六章 附 则 9 附录A
10 附录B1
13 附录B2
15 附录B3
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数据,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在《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数审定办法》(浙土资办〔2021〕96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调整完善的实际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形成规划基础数据,以及审批、备案等活动。
第三条
规划基础数据审查认定是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审查不通过不得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章 土地规划分类 第四条 土地规划分类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规划管理的需要,对土地现状分类进行归并或细分形成的规划用地分类。涉及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规划基础数据。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是指基于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再经年度变更调查后得到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规划基础数据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形成规划调整基期年各类用地的基础数据(以下简称“规划基数”)。
第五条 土地规划分类采取三级分类体系。其中,一级类3个,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土地;二级类10个,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水域、自然保留地;三级类24个。
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见附录A。
第六条 土地规划分类中农用地、其他土地原则上分到二级类,建设用地原则上分到三级类。根据管理需要,可进一步细分各类用地。
第三章 规划基数的转换 第七条 乡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类转换(具体转换方法见附录B)。
(一)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的水田和旱地保留不变。可调整地类根据实际情况可归入水田或旱地,备注字段中标注“K”。
(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的果园、茶园、其它园地归并为园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其它林地归并为林地;天然牧草地对应为牧草地;沟渠对应为农田水利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和田坎保留不变。
(三)规划调整基期年以前已验收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地块但土地利用现状未变更的,在规划基数中按验收文新增地类进行变更。
(四)规划调整基期年以前已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含违法补办)或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农转用地或土地使用权证上所载地类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不一致的,在规划基数中转换为该农转用项目或土地使用权证对应的用地地类。
(五)采矿用地、村庄、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库水面及水工建筑用地处于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以下简称“两规衔接”)后的规划调整基期年现状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衔接城乡规划进行基数转换,其中:采矿用地,铁路用地中线路用地,国道(含高速)、省道、县道和乡道等公路用地的线路用地,机场用地,为区域服务的管道运输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不含港口客运码头),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用地,盐田,特殊用地中的军事、监狱及为区域服务的殡葬用地保留土地规划现状;其余建设用地均转换为城镇用地。
(六)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用地处于两规衔接后的规划调整基期年现状城镇建成区范围外的,其中:村庄细分为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的细分详见第七条第(七)项内容要求);采矿用地细分为采矿用地和盐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细分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机场用地对应为民用机场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水库水面及水工建筑用地保留不变。
(七)处于两规衔接后的规划调整基期年现状城镇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根据调查实地为垃圾填埋场、危险品仓库、污染性企业,转换为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八)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的其它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归并为自然保留地;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归并为滩涂;河流水面、湖泊水面保留不变。
第八条 乡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分类转换应提供的依据及证明材料(详见附录B3):
(一)第七条中第(三)项内容变更需提供验收证明材料;
(二)第七条中第(四)项内容转换需提供农转用或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材料;
(三)第七条中第(五)项内容归并需提供经规划部门确认后的两规衔接后现状城镇建成区范围;
(四)第七条中第(六)项内容中的采矿用地细分为盐田,20xx年更新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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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Wonde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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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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