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价值”不是西方所谓“普世价值”
2015年9月,同志在联合、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某些赞同西方所谓“普世价值”观点的人因之又兴奋起来。有人甚至说,这个论断“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表明只是囿于目前的条件、环境还不成熟,中国领导人只好暂时使用“共同价值”这个概念。这就提出一些问题:什么是“共同价值”?它同西方所谓“普世价值”区别在哪里?认同“共同价值”是否就意味着赞成西方所谓“普世价值”?因此,厘清“共同价值”和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的区别是必要的。
一、共同的需求和利益决定了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存在
哲学范畴的价值,反映的是事物的性能同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指的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效用或意义。当客体能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就表明它有价值,反之就没有;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越高,客体的价值就越大,反之就越小。满足主体需要的客体,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客体满足的对象即主体,可以指具体的个人,也可以指社会群体(如团体、集团、阶级、民族、种族等),还可以指国家、国际社会甚至全人类。
价值体现的是主客体的一种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关系。每个主体对客体都有自己的特殊需求,但这不排除不同的主体之间也存在一定条件范围的交叉重合的共同需求,进而产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既利己又利他的共同利益。这是人类在社会化过程中彼此联系相互交往的必然结果。与他人和社会隔绝的纯粹的主体自我需求,或完全排除主体特殊需求的纯粹一般需求或共同需求,在现实世界是根本不存在的。主体的需求总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一般需求或共性需求催生出主体间的共同利益,进而孕育出基于相同的需求和利益取向的价值共识。共同价值,其实是指主体间为满足共同的需求、实现共同的利益而达成的价值共识,是一种共识价值。这样的价值现象是广泛存在的,它可以在社会的不同层面达成,如个体之间的价值共识,群体之间的价值共识,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价值共识,国与国之间的价值共识,各国之间的价值共识,甚至全人类的价值共识。
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或共识价值首先源于人类的共同需求。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人类面临困扰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如气候变化、环境恶化、全球卫生、恐怖主义、核战争等,产生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人类前所未有地结成了命运共同体。在如何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就会达成某些共识,形成共同价值。另外,在人类文明进步中,各国人民在长期的经济文化交流、传播、学习、互鉴中,也会形成对有一定普遍性的某些基本价值的认可。如同志提出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就是当今时代各国人民在解决自身问题和对外交往中形成的基本共识,反映了世界人民和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也是应对全球性问题的客观需要。
中国的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发展紧密联系,中国人民的愿望同世界各国人民的愿望是相容相通的,中国梦同世界各国人民的梦想也是息息相关的,因此,中国国家领导人在联合国这个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上,号召国际社会致力于实现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和联合国的崇高目标,承诺中国作为联合国重要成员国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无可厚非的,也是负责任大国的重要体现。
二、“共同价值”与所谓“普世价值”不是一回事
对于西方所谓“普世价值”,尽管有很多解释,但有其特定的内涵,概括起来是指存在一种为普天下所有的人共同接受、并贯穿人类社会发展过程始终,亦即普遍适用、永恒存在的价值。它打破了所有民族、种族、阶级、国家的界限,也超越了一切文明、宗教、信仰的差异,并且不会因时代的变迁、社会形态的更替而有任何的改变。
这种“普世性”的价值无论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不可能存在。价值实际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认识,是由实践决定的,而实践总是在运动、发展,因而人们的认识包括价值认识也会发展、变化,不会是永恒不变的。马克思指出:“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方式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所以,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生产力的增长、社会关系的破坏、观念的形成都是不断运动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2页)
价值作为主客体关系的统一体,是客体在同主体发生关系的过程中产生的。客体有无价值以及价值的大小,归根结底是人的主观认知和评价的结果。尽管价值认识有其客观性的一面,但价值认识的内容却有很强的主观性。首先,对客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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