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自治县乡镇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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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帮助敬老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供养资金;
(三)加强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敬老院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加强敬老院的监管,查处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为入院五保对象提供供养服务。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不得将敬老院的房屋、土地等资产作其他用途或抵押,不得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的用途。
第十条 敬老院行政上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接受县民政局指导。要贯彻“以人为本、民主管理、文明办院”的方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工作、管理、安全卫生等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民主化;
(二)制定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加收入,逐步实现“以院养院”;
(四)组织开展必要的娱乐、康复活动,增强敬老院入住对象身心健康,增强发展活力;
(五)抓好院务管理,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六)培养和提高五保对象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
第十一条 敬老院资金来源
(一)县人民政府按年度拨给每所敬老院管理工作经费3万元,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乡镇敬老院按入住院民每人3450元/年财政转移支付生活供养金。五保集中供养金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三)乡镇敬老院院民享受的补助(供养金和低保金)由敬老院集中统一管理使用,作为入院对象的生活支出,不足部份由乡镇自筹解决,县民政局视情况从福彩公益金中予以一定补助。散居五保户的生活供养金和低保金兑现给本人。
(四)县民政局在为五保对象代缴参合金后,按年度拨给乡镇农村医疗救助金,乡镇敬老院院民医疗费在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份从各乡镇农村医疗救助金中支付.
(五)建立政府动员、社会参与的长期捐赠机制。县慈善会要定期向全县社会各界发起爱心捐赠倡议,各乡镇每年在辖区内至少倡议一次爱心捐赠活动,为敬老院的供养筹集经费。
(六)每个乡镇敬老院配备管理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 敬老院要不断改善院民生活水平,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更新食谱,保证每人每天不少于两餐。有条件的要逐步实行分餐制,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 敬老院管理人员要帮助督促院民勤换衣服、勤洗衣被,要保持院容院貌整洁卫生,环境宜人,要建设取暖防暑设施。
第十四条 乡镇敬老院的五保对象死亡后,根据与其签定的入住协议约定事项执行;村集中安置点的五保对象死亡后,由五保户所在村组就近葬于村级公墓。散居的对象死亡后,由五保户所在村组或亲属就近葬于村级公墓,如无亲属安葬的,由村组负责安葬,五保对象遗产归村集体组织所有,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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