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 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号)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各类研究生。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应当树立爱、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学后2 周内未请假或假满逾期 2 周不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九条每学期开学 2 周内, 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 必须请假, 并经所在院系及研究生院批准。未经请假( 或请假未批准) 超过 2 周不注册者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应按自动退学处理,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予以注册。第二节考核、考勤与成绩记载第十条研究生入学后的 1 个月内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 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 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按计划学习课程, 培养计划一经制定,不得随意改动。第十一条研究生应参加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分。研究生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 应服从教师管理, 自觉遵守课堂纪律, 不旷课。对于影响授课秩序或长期旷课的学生, 授课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 直至提出不许参加考核的建议, 经院系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每门课程开课前由授课教师向学生公开说明考核标准、方式及成绩构成情况。第十二条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安排补考,研究生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 每门课程重修( 或重考) 最多不超过 2 次。因课程设置或培养方案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学生所在院系协调, 开课院系做出具体安排, 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执行。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的具体事项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第十四条课程考核违纪、作弊者, 该门课程此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第十五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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