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研究生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不能如期注册或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研究生事假在2个教学周及以内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学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事假在2个教学周以上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学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内事假一般不得超过4个教学周。
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有学校医院证明。病假在2个教学周及以内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学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病假在2个教学周以上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学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内病假一般不得超过8个教学周。
因教学、科研或论文工作需要,研究生外出进行课题调研或出差,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报所在学院(系、部)批准。
未请假离校而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请假逾期的,时间在2周以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超过2周者予以退学。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在校研究生转专业与转学申请,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学历硕士(即双证硕士,不含双证MBA)。
第二十一条 我校各类研究生在校学习最短年限(不含休学时间)为:
(一)我校博士研究生从取得学籍之日起到申请答辩(即向研究生院提交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8个月;
(二)我校各类硕士研究生从取得学籍之日起到申请答辩(即向研究生院提交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月。
第二十二条 我校各类研究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时间)为:
(一)博士生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年限为6年;
(二)学历硕士(即双证硕士,不含双证MBA)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年限为4年;
(三)双证MBA、单证MBA、工程硕士、高校教师等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年限为5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一学期内事假超过4个教学周者;
(二)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时间一学期内超过8个教学周者;
(三)在学习期间怀孕者。
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不能超过3次。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博士生研究生有1门或1门以上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学历硕士(即双证硕士,含双证MBA)研究生一学期有2门或2门以上学位课考核不合格或有1门学位课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专业学位研究生、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一学期有2门或2门以上学位课或必修课考核不合格或有1门学位课或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经重修仍不合格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参见第二十二条)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历博士(即双证博士)、学历硕士(即双证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历博士(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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