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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36〕6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金监〔2036〕32号)和《关于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的函》(×金融函〔2036〕8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区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以及区内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区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组织、××区户籍自然人非法集资且案发地在××区的适用本办法。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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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与邮寄地址;
(五)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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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二)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五)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六)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给予最先举报人。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上级有明文规定不予重复奖励的,举报人已享受上级奖励,区不予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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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的“同一事实”主要是指由同一或若干具有相互关系的涉嫌违法或犯罪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同一或若干种类的涉嫌违法或犯罪行为。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自刑事判决生效后,,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四)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一)项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举报线索同时符合上述(三)、(四)项情形的,在案件立案侦查后先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待案件的刑事判决生效后视情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上述(三)(四)项的规定执行,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不予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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