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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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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拟设立)市场主体
名 称
宁海县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
宁海县 跃龙 街道(镇/乡) 桃源南 路(村/社区) XX 号
县法院法律文书
送达地址
宁海县 跃龙 街道(镇/乡) 桃源南 路(村/社区) XX 号
电子送达形式(选填):□电子邮箱□号☑微信号
市场主体联系人
张三(详见填写说明2-5)
联系电话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李四(房东)
联系电话
使用权取得方式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转租,并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场地面积
82m²
房屋法定用途
□工业 ☑商业 □住宅 □其他(请补充填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宁海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宁政办发[2017]71号)、《宁海县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宁跑改部[2018]8号)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申请人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本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涉及所在地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就本住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征得全部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
在住所(经营场所)内不得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如因文书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变更地址,或无人签收或拒收邮件,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企业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郑重承诺所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真实、合法、有效。如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申请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虚假承诺取得商事登记的,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承诺人或本企业承担,并自愿接受信用失信处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惩戒。
申请人签字(盖章): 张三


年 月 日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报承诺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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