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齐齐哈尔科学技术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中报(推荐)
第五章评审
第六章异议和处理
第七章授奖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的评审质量, 根据《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齐齐哈尔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奖的中报(推荐)、评审、授奖以及“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能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杲权属的直接依 据。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四条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由9-1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 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二) 审定评审结果。
(=)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岀现的问题。
(四)对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市评委会卜•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励办),设在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国 际合作处,负责全市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评委会下设若干行业(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行业(专业、学科)参评项日的初评工作。 分别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评审组成员由市科技奖励办从市科技奖评审专家库中选聘,评审组长由市 科技奖励办提名,报市科技局认定。
第七条市评委会及其行业(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参评项日的技 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仍工作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 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九条《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 是指候选人在技术活动屮,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积极推动其转化,实现 产业化,引起相关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 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系列的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某一学科的理论或者理论体系, 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进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 要的贡献。
第二节技术发明奖
第十一条参评技术发明奖必须同吋具备《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被授予发明专利”,是指该项发明为国内外 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公开发表、公开使用,且经指定查新机构认定前人尚未 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具有发明专利。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的 创新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 合优于同类技术。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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