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侵害人刘某(女)系天津某大学三年级学生,违法行为人赵某(男)是刘某的同班同学。2006年1月,赵某与刘某的同寝室女同学单某开始交往。2006年3月,单某以感情不和提出与赵某分手。赵某认为是刘某从中挑拨所致,遂通过 短信息、电子邮件等途径多次向刘某发送侮辱、恐吓内容的留言。刘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干扰了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赵某的行为给予了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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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分析:以往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短信, 没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它信息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上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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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班正在举行元旦晚会,突然闯进来几个社会小青年,有的手中还持有刀,匕首等管制刀具,他们声称是来观看晚会的,老师及时与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几分钟后,派出所拘留了这几个社会小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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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1、结伙斗殴的;2、追逐他人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4、及其寻衅,滋事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的学生喜欢玩刀,剑之类的东西,这是男孩子的天性,且近年来受社会的不良影响,学生身上带刀等管制刀具的也为数不少,这是一种很不协调的音符,对他人有很大的危害性,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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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月下旬的一天,张某与家人从益阳到长沙办完公事后,前往长沙烈士公园游玩。当他们乘坐的出租车刚在公园南门停下,两名妇女就跑过来,一前一后拉开出租车前后门,用 身体挡在门口,一边念叨着听不懂的话,一边伸手索要钱物。当遭到拒绝后,两名乞讨妇女又扯衣服又是拦路,跟着张某纠缠了十几米,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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