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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全文)
即将进入 6 月,很多地区也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刻。下面是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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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温津贴发放的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 保障劳动者躯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爱护方法》 等法
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称用
人单位 )在每年 6 月至 10 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方法。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在每年 6 月至 10 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别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落
低到 33℃以下 (别含 33℃ )的 (以下统称高温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 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
(二 )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同意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
假、产假、看护假、打算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暂时安排劳动者在 33℃ 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 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方法第四、 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 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
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 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别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依照经济进展水平、 职工平均工资、 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 正常工作时刻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别包含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别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落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事情及高温津贴发放事情, 并至
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事情以及高温津贴发放事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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