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修正).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修正).doc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10827(颁布时间)
20010827(实施时间)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修正)
(1998年2月12第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2001 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建设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维护与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 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十一项规章的决定》的规定,本规定应作如下 修改:
八、《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1998年2月1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证书和相应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并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认定”。
删去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人防工程竣工应当由建设单 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依法向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并可交 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
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 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 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 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 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 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 督检查。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 本地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人民 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部门)。
本市计划、规划、建设、公安、消防、财政、物价、工商行政和市政 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 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 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建设
第七条 本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应当按照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 建附建结合、配套建设的原则确定。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 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相结合。
第八条各单位按照规定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列入市计划委员会的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建设计划。
由国家专项投资新建的人防工程,应当列入市人防办的人防工程建设
计划,并向市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城镇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 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条 市人防办参加对公共建筑的初步设计和总建筑面积10万 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 查。
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宅工程和危旧房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修正)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小雄
  • 文件大小87 KB
  • 时间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