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及
时、准确地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
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
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应本着代表性、客观性、
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结果可用于食
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及指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等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范围包括在本市从事供食用的
初级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和食品进出
口等各个环节。监测的内容包括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对本
市区域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
物理性危害进行的评估。
第四条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负责
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工作,
及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并通报各有关部门。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负责全市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调研,并向
市食安委提出工作建议,执行食安委相关决议;制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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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负责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
向市政府报告和向相关部门通报监测情况,根据监测结果,认为
有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下达风险评估任务。
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
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将监测结果和评估结
果报区政府,并通报各有关部门。
第五条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农业和渔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
准确上报监测和评估结果。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立即向
市食安办报告,并根据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结论及时采取相应措
施。
第六条 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应
及时收集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
估建议,负责解释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论,完成市食安办下达
的任务。
第七条 建立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报告制度。市食品安全委员
会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收集、分析和报告食品安全相关信
息,遵守《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八条 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所获得的数据、结果、结论等
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制度,在依法公布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对外公布。
第二章 风险监测和实施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日常监测、专项监测和应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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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日常监测是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而开展的常
规性监测活动。
专项监测是各相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或根据需要及上级
主管部门的规定而开展的专项监测活动。
应急监测是针对突发性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热点问题、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和新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等而开展和实施的
应急监测活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日常监
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
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使用范围广、流通过程长、消费量大的;
(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五)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
的。
第十一条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市农业和渔业局根据自身职责,按照优先顺序在每年的 10
月底前向市食安办提出下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和建议。
保健食品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计划,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结合日常工作制订并实施。
进出口食品的监测计划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国家质检
总局统一要求制定,其中发现有问题的,属于应向地方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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