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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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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件
锡公消〔2009〕4号

关于加强灭火器维修、使用监督检查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消防大队、各有关单位:
2007年10月1日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实施以来,在总队的统一部署下,支队对全市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能力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市共有20家手提式灭火器维修企业取得检验报告和《灭火器维修监督检查意见书》(附件6)。从日常检查情况来看,各社会单位基本能够选用获证企业维修灭器,灭火器维修质量有一定的提高。但是,全市灭火器维修市场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灭火器维修单位维修过程不规范,人员操作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再充装使用的灭火剂质量低劣,甚至有用ABC干粉充装BC干粉灭火器、用泡沫灭火剂充装干粉灭火器等灭火剂混装的严重违规现象。二是对社会单位的宣传培训不到位。存在灭火器使用单位不知道如何通过江苏消防网(网址:
)查询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范围和能力,部分单位仍存在选用不具备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企业进行灭火器维修工作。三是部分大队对灭火器维修相关要求执行不严。消防监督人员对《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将灭火器维修情况纳入检查内容,有的不会检查灭火器功能是否完好,随意认定灭火器是否应当维修。为进一步加强灭火器维修、使用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灭火器维修企业维修条件和维修行为的监督管理
从事灭火器维修必须通过灭火器维修能力检查,取得《灭火器维修监督检查意见书》(附件3),单位名单可通过江苏消防网查询。各大队应当按照《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要求对灭火器维修单位严格监管,要求其按照规定的维修类型进行维修,不得超范围维修。具备手提式灭火器维修条件的企业不能从事推车式灭火器维修工作(目前总队尚未组织开展推车式灭火器维修监督检查检验工作)。维修过程要严格执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中的技术要求,认真进行水压试验、密封试验、再充装和出厂检验工作。再充装使用的灭火剂必须与原灭火器使用的灭火剂型号、种类相同,不得混装(包括将原灭火器筒体洗净后充装其他灭火剂)。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必须强制报废。维修合格的灭火器必须在筒体显著位置贴上省厅消防局监制的
“灭火器维修合格证”(附件2),且不得覆盖灭火器原生产厂家铭牌。各大队对发现的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维修行为要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对维修条件不符合《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且未通过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的灭火器维修单位,要依法查处。
二、严格灭火器维修分类管理
简易式灭火器不得维修和重复使用,其执行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强制检验制度,取得《型式检验报告》后即可生产销售。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经维修可重复使用,其执行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型式认可制度,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相关《检验报告》才能生产销售。自2008年1月1日起,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必须使用消防产品“身份证”标识(附件1),未加贴“身份证”标识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三、严格灭火器使用监督检查
对使用单位的灭火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根据2008年11月1日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的要求,检查灭火器是否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压力过高或过低、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等应当维修的情况或是否达到维修和报废年限。符合维修条件和达到维修年限(附件4)的灭火器应按照《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要求进行维修,达到报废年限(附件5)的灭火器应按照《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要求予以强制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四、加强人员培训
各大队要深入开展对灭火器使用单位的宣传培训工作。重点应当对如何选取灭火器生产、维修企业和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期限以及日常巡查要求进行培训。宣传培训应当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将灭火器使用、维修的要求通报给同级安监、质检、工商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充分调动各界监管力量对灭火器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将本通知抄送给辖区内各灭火器维修、使用单位,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各单位灭火器的维修和使用情况组织一次检查,确保灭火器性能安全可靠。
请支队防火处和各大队及时组织对各灭火器使用单位进行培训(一级重点单位和维修企业由防火处负责培训,二、三级重点单位由大队负责培训),填写《灭火器使用单位培训情况汇总表》(附件7),并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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