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比较研究□杨丽彬陈晓萍摘要: 本文通过对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存在的差异进行比较, 认为买断式回购的会计处理不明确, 又具有许多风险以及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的缺陷造成买断式回购的交易量与交易活跃程度远远低于质押式回购。自 2004 年5月 19 日国债市场推出买断式回购以来,其交易活跃程度始终不尽人意。以 2005 年全年的回购交易数据为例, 2005 年债券买断式回购达成交易 1562 笔, 累计成交金额 亿元,日均成交 亿元;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2005 年质押式回购共达成交易 47217 笔,累计成交金额为 亿元,日均成交 亿元。可见买断式回购的交易量与交易活跃程度远远低于质押式回购。这似乎与管理层的最初设想不一致。本文希望通过对这两种交易方式的各个层面进行比较,对这一现象提出相应的解释。一、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差异分析债券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 正回购方) 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 逆回购方) 的同时, 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债券质押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 正回购方) 将债券质押给资金融出方的同时, 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 以约定的价格从资金融出方买回该债券。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交易的目的和债券所有权归属不同质押回购卖方的债券在交易过程中被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冻结, 在质押期内, 债券所有权并不发生变化, 买方不能动用, 逆回购方只获得拆出资金的利息收入, 并没得到债券的所有权, 同时正回购方用债券做抵押, 拆入一笔资金并付出相应利息, 在得到资金使用权的同时还拥有出质债券的所有权及利息收入, 所以质押式回购是以短期融资为主为目的。而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在期初买入债券后享有再行回购或另行卖出债券的完整权利, 所以在此还有融券的目的。(二)资金清算价格不同质押式回购首期资金清算金额=首期交易全价× 回购债券数量/100 ,质押式回购到期资金清算金额=首期资金清算金额×(1 +回购利率× 回购天数/365 ), 主要计算的是回购期间的回购利率。而买断式回购首期资金清算金额= ( 首期交易净价+首期结算日应计利息)× 回购债券数量/100 ,买断式回购到期资金清算金额=(到期交易净价+到期结算日应计利息) × 回购债券数量/100, 主要计算的是价格, 可见买断式回购计价方式根现券交易计价方法一致, 买断式回购与现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重要的差别就在于债券的所有权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一定期限的转移, 即伴随着一次现券的卖出和一次现券的赎回, 实际是两次现券交易的组合。一般认为买断式回购不仅同时具有融资、融券及远期价格发现的功能, 而且为债券市场提供了利用做空和做多交易组合获得盈利的机会。(三)法律关系的差异从现有的定义和规定看, 质押回购实际是质押贷款; 买断式回购是包含两次结算的一次交易行为, 由一个买断式回购合同约束。与质押式回购不同的是, 在买断式回购中, 债权所有权发生两次转移, 不体现为质押形成, 逆回购方取得的不是债券的质押权, 而是债券的所有权, 在回购期间可对回购债券进行处置, 只不过回购到期时必须将这种权利交还给正回购方并相应收回融出的资金。(四)会计政策的差异由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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