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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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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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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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1.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其他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有关而相关法律不能规制的客体给予保护,以弥补单一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真空地带”
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护”,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连结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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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
(一)商业假冒行为
1.商业假冒行为包括商业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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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主体混同行为
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商业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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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海斯-布希公司在中国依法注册了第1221628号“百威”中文文字商标和第1711373号“绶带麦穗图形”图形商标。2006年11月30日,安海斯-布希公司授权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称百威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上述两个注册商标。安海斯-布希公司是北京2008年奥运会国际啤酒赞助商。“百威”中文注册商标于1999年和2000年被国家工商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目录。各地工商部门在查处“百龙同威”啤酒过程中,均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百威”啤酒为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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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威”公司认为蓝牌洛阳分公司生产的“百龙同威”啤酒的包装、装潢侵犯了其特有的包装、装潢及商标,遂以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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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被控产品的包装装潢部分(瓶贴)与原告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部分在整体上非常近似。被告的抗辩主要在于:原告产品的包装一面印有“百威啤酒”字样,而被控产品相应部分印的字样为“美国百威啤酒有限公司”,而美国百威啤酒有限公司是他人在美国成立的公司,该公司与被告有合作关系并授权被告以该司名义生产产品;被控产品的瓶贴已经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注:被告申请该专利的时间在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出现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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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2006年11月29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判决美国百威啤酒有限公司侵犯安海斯-布希公司的“百威”商标成立,判决禁止该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百威”商标,并禁止授权他人生产侵犯安海斯-布希公司注册商标的、含有“百威”文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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