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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合同注意事项
1、 修改合同,涉及第三方时,为避免纠纷,约定好
责任承担方式。
2、 涉及解除合同条款时,约定已交付的金钱如何处
理。
3、 涉及后期维护问题,看是否需要交费。
4、 涉及到金钱数额,大小写都注明。
5、 权利质押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必须做登记,向信
贷征信系统办理登记,否则不能成立。
6、 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 4倍。
7、 约定利息时,怎么计算约定清楚。
篇二:签订合同注意条款(修改后)
签订合同时注意条款
一、主体资格的审查
1、主体是法人的,应审查三证【营业执照(注意年检 情况)、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确定其主体是 否合法,是否具有相关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工程施工类合同, 还应审查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否则签订的合同 无效,我方就相关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问题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由法人授权也可以签约,而企业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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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部门就不具备这样的资格,是没有对外签约权的。
3、自然人。须达到法定年龄,年满 18周岁或年满
周岁且以自身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自然人;
如果出现主体不具备资格的,则该合同会为无效合同或 效力待定合同。
二、合同内容的审查
1、 要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有无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 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2、 要审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特别是合同标的、 数量、质量、价款的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等主要条款必不 可少,且约定要具体、明确。
标的
约定要求详细、明确,做到指向对象具体,比如房屋 租赁、工程施工。
对合同标的为房屋租赁的,一定要写明租赁物的具体 位置,合同附件中一定要附上房屋的具体平面图
对合同标的是提供服务的,一定要写明服务的质量、 标准或效果要求等
数量:是否具体。计较单位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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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质量标准:具体,可行。
验收方式:双方出具书面的验收材料等。
价款或者报酬:金额大小写规范,支付方式及期限明 确。
《合同法》相关法条链接:
第61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 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确定。
第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 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 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 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 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 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
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 方式履行。
(六)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免责条款无效。若在合同中约定下列两种情形不负
责任的,属无效条款,等同于没有约定:(一)造成对方人 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的;
《租赁合同》重点条款
1、 对于出租方对租赁标的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鉴于 签订合同时缺乏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因此可以要求出租方 对于其享有对租赁标的的完整权利作出承诺,并在违约责任 条款中明确若出租方违反该承诺保证的,视为出租方违约。 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往往影响到合同 的效力,因此在签订时应当特别注意。
2、 租赁期限。《合同法》第 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 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
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 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合同法》第215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即双方可以随时解除。
3、 租赁合同中如有转租条款的,应审查是否明确转租 需经出租人同意。此外,应根据情况提示转租的法律后果, 及承租人对于租赁标的的毁损灭失仍应向出租人承担赔偿 责任。
《合同法》第224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 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 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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