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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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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11号
原告:欧某某,男,汉族,1971年06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
委托代理人:曾顺开,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0年6月20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欧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曾日华独任审讯,于20xx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原告欧某某委托代理人黄颖、曾顺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某某诉称:20xx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商定被告向原告借柒万捌千元,用于被告购置惠华花园1栋1606号房产。协议商定还款方式为被告分10期还款并商定被告在20xx年4月5日前全部归还借款。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提供借款的方式为现金交付,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已向原告还款15600元,余62400元至今未归还给原告。经原告屡次向被告催告还款未果,被告的违约行为,严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1、恳求判令被告立即归复原告借款62400元及利息21913元,共计84313元:2、恳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无辩论意见。
经审理查明:20xx年7月2日,被告购置惠州市惠华花园房地产开发惠华花园1栋1606号房产,因资金短缺,无力自行支付购房款首付。被告为筹集购房首付款,向原告借款78000元,当日三方签订《借款协议书》。协议书商定,原告于20xx年7月2日,无息借款78000元给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不得用作其他用处;原告直截了当把款项支付惠州市惠华花园房地产开发,被告开具收据给原告;被告需于20xx年4月5日前分十次归复原告所借款项,即第一期至第十期在20xx年7月5日前至20xx年4月5日前各归还7800元,借款期内免付利息,假设被告逾期还款的,以逾期借款金额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等内容。在期限内,被告于20xx年7月6日还款7800元、8月6日还款7800元,余款62400元未归还。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恳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款协议书、收据、还款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2400元未归还的事实清晰,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款协议、收据、还款记录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违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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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