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xx,……
被上诉人:姜xx,……
被上诉人:万xx,……
被上诉人:范xx,……
上诉人刘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文山市人民法院(20xx)文民初二字第757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恳求
1、恳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讯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恳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26日做出一审讯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明显成心偏袒被上诉人,依法应予以改判。
一、一审讯决认定上诉人提交的《借款合同》前后矛盾,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照实属错误,应当纠正
《借款合同》尽管前后乙方签字不一致,但是并不矛盾。本案事实是被上诉人姜xx和万xx以被上诉人姜xx要从事个体运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共同向上诉人提出借款要求。一审法庭上被上诉人均承认向上诉人提出60万元借款,是本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按手印。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签订合同只有书面方式,同时认可能够以口头方式签订合同。一审法院片面理解法律,《借款合同》前后乙方签字不一致,便认为是矛盾不合法的不可采信,即便没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仅凭法庭上被告姜xx自认20xx年8月12日本人确实向原告提出过借款就能够认定双方借款合同已经成立,更况且被告姜xx和万xx在法庭上均自认是本人在《借款合同》上亲手签字按手印。因而,一审法庭对《借款合同》的认定实属错误,应当纠正。
二、一审法院认定中卡明细对账单、《卡买卖对账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照实属错误,应当纠正
被上诉人范xx在一审法庭上明确承认签订合同当天(20xx年8月12日)被上诉人姜xx确实已经收到上诉人交付的一部分借款资金45万,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因而上诉人无需就此事实举证。上诉人提交的记卡明细对账单和《卡买卖对账单》证据证明8月12日上诉人分别取款18万和20万,8月13日取款13万,一审法院只看被上诉人范xx的陈诉与上诉人取款金额不一致便认为上诉人的诉讼主张及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这显然是不合法更不合理,上诉人不是身上从来不装一分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出借款,上诉人当天取款加本身现有资金共45万直截了当交给被上诉人姜xx,有被上诉人范xx自认互相佐证。一审法院不但不予采信该证据,还径直认定上诉人的所有诉讼主张及理由均不成立,不予支持,明显成心偏袒被上诉人。
三、一审法院认定《录音及通话录音整理的文字记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照实属错误,应当纠正
该通话录音不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禁止性规定,通话中被上诉人姜xx已明确承认本人向上诉人借到了60万元,如今之因而不能按时向上诉人还款是由于钱花完了无法还债。仅此证据就足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借款,双方的借款合同早已成立生效,一审法院却认为该证据没有其他相应证据加以佐证,故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照实属错误。
四、一审讯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抵押无效实属错误,应当纠正
《借款合同》第二项明确商定“被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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