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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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
农村自建房
安全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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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
一、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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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自建房由谁监管
这是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中的首要问题,大家都知道,顾名思义,农村自建房就是农民或法人依法在农村建房。对这一行为由谁来管理呢?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这就确认了乡人民政府对农村自建房行使管理权,在座的各位,你们都依法享有管理的权力。那么,你们依法对自建房管理施法标准是那些呢?依照现行法规,对农村自建房是进行分类管理的,关于自建房的分类管理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这是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中的首要问题,大家都知道,顾名思义,农村自建房就是农民或法人依法在农村建房。对这一行为由谁来管理呢?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这就确认了乡人民政府对农村自建房行使管理权,在座的各位,你们都依法享有管理的权力。那么,你们依法对自建房管理施法标准是那些呢?依照现行法规,对农村自建房是进行分类管理的,关于自建房的分类管理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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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
根据《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但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参照建设部规章建质【2004】216 号《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是指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且不适用《建筑法》。既不适用《建筑法》,那又如何管理呢?
一、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
根据《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但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参照建设部规章建质【2004】216 号《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是指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且不适用《建筑法》。既不适用《建筑法》,那又如何管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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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第三项第(三) 条给了我们解释:“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2、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
一、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
《意见》第三项第(三) 条给了我们解释:“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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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规章建质【2004】216 号《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项第一条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3、自建三层以上(含三层)住房则应适用《建筑法》
一、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
建设部规章建质【2004】216 号《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项第一条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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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建三层以上(含三层)住房则应适用《建筑法》
一、管理的主体、内容和依据
建盖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的,则应适用《建筑法》。这也与建设部建村[2006]303号《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第六条“三层 (含三层) 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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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建筑施工工作的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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