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
主 任 委 员: 唐专红 院长
副主任委员: 董建国 副院长
委 员: 唐基楠 副院长
王玲玉 副院长
王军凤 副院长
文小荣 副支书
医务科主任 唐增元
护理部主任 唐娟
检验科主任 蒋美秀
临床科室主任 护士长
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临床用血质量管理小组
因我院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及血库,遂设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小组替代输血科职责,并指定检验科主任蒋美秀同志兼职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临床用血质量管理小组:
组 长: 董建国 副院长
副组长: 唐增元 医务科长
唐 娟 护理部主任
蒋美秀 检验科主任
成 员:
各临床科室主任 护士长
第十一条 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临床用血质量管理小组):
(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
(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
(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
(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
(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
(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保证落实。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为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结合我院情况制定血液库存动态预警制度。
一、我院临床用血来源。
,与桂林市中心血站及全州县人民医院血库签订供血协议,随用随取。
,用血临床科室及时与全州县人民医院血库沟通。血库电话 4820220。
二、血液储存状态分级及预警。
接到全州县人民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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