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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司考民法总则:请求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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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民法总则:请求权
2015司考民法总则:请求权。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民法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请求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权与支配权不同,请求权人不能对权利标的为直接支配,只能请求义务人作出特定行为。
b、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债权,如一物数卖时数个债权可以并存,但最终只有一人能够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为支配权具有排他性)
c、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 法律 教育 网
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一般不会妨碍交易安全,因而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d、请求权即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给付受领权、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等内容。
,根据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关系,请求权可以分为如下几类:债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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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hangdan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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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