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 2012 年2月 14 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次会议通过 2012 年5月 25 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批准 2012 年6月 21 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 2012 年9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州、县、乡三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按照全州现有森林面积每亩每年 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按照市、县现有森林面积每亩每年不低于 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拔付到位,实行专款专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标准。第五条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指导、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以及个人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措施和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 2 (三)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制定森林防火村规民约; (四)组织制定和完善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发布森林火险预警僖息,报送森林火灾实情; (五)组织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六)组织人员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发生火灾及时组织人员扑救; (七)公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八)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 (九)协助相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十)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组建森林护卫队或者森林保安队,开展护林防火灭火工作。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坚持常年预防与重点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全年为森林防火常管期,其中 11月1 日至次年 4月 30 日为森林防火严管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森林分布情况,划定森林防火区;根据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高火险期,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 第八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以及个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安排专职或者兼职护林人员。在所辖林区内设置永久性森林防火警示标志,配备防火、扑火设施。第九条州、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森林防火严管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和责任督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不得阻挠、妨碍检查。第十条在森林防火严管期以及森林高火险期中,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烤火、生火做饭、烘烤食品; (二)烧香、烧纸、烧烛、烧蜂窝、烧山驱兽、点火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三)烧荒、烧草场、烧田埂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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