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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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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来源】【发布时间】 2004 年 03月 04日( 200 1年11月9 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 2年1月17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城市公用事业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供热、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城市公共交通为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行业。(一) 城市供热包括城市集中、联合供热及其配套设施;(二) 城市供水包括公共、自建设施供水及其配套设施;(三) 城市燃气包括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及其燃气器具和燃气配套设施;(四) 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市内公共客运交通工具(不包括客运出租汽车) 及其配套设施。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的服务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热、燃气、公共交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市区供热、燃气、公共交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旗、县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公用事业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并受理当事人投诉,查处违法行为。呼和浩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水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旗、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受理当事人投诉,查处违法行为。计划、财政、规划、公安、市容、卫生、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 配合做好城市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公用事业规划与建设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公用事业规划,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市公用事业规划, 确需修改变更的, 应当经专家论证后, 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同步建设配套的城市公用设施。暂不能同时建设的,必须按照城市公用事业规划预留城市公用设施用地。第七条公用事业规划确定的城市公用设施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改变用途的, 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城市公用设施的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及有关资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供水项目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报城市规划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城市公用事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依法履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第十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供水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城市公用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项目资料按有关要求报送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存档(供水项目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第十一条城市公用事业建设资金,可采取政府投资、企业自筹、用户出资、银行贷款、引进外资, 合资合作、社会集资和经过批准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第十二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及个人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城市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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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