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贷聚焦: 凭银行的汇款凭条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成立? 民间借贷关系中, 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的权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做到“天衣无缝”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的权益。一、案件介绍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表兄妹关系, 被告杜某与被告李某两夫妇开办并经营茶油生意。自 2003 年起, 被告杜某向原告王某借款, 其中被告杜某于 2003 年9月8 日出具( 借条) 借款 万元, 2005 年5月 30 日出具“欠条”借款 5000 元, 2005 年 11月 12 日出具“欠条”2 万元, 2005 年7月6 日出具“欠条”借款 2 万元; 2007 年 10月 15 日至 2008 年1月 20 日被告杜某在外收购茶籽,原告王某筹集资金分十次从中国农业银行打款至被告杜某的存款帐户(卡号 95599811********** )共 万元, 后因被告杜某答应 2007 年年底回家还款未果, 原告王某遂于 2008 年4月9 日与成炳蛟等人至两被告开办的榨油坊找到被告李某要求偿还借款并将与被告李某的谈话进行了录音,在两被告拒不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原告王某遂诉至本院, 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本案在原审审理过程中, 本院于 2008 年4月 18 日应原告王某的申请将两被告在榨油坊内的 20 万元茶油及榨油用的机械设备予以财产保全, 2008 年4月 20日, 被告李某等人撕毁封条, 将本院已查封的财产进行转移并隐匿。另原告王某在庭审过程中陈述两被告已偿还了 万元,并要求就现有证据情况下减小诉讼请求,变更要求两被告偿还 万元。二、审理经过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人民法院后, 该院于 2008 年6月6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杜某、李某共同偿还原告王某人民币 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裁判结果及理由原判认为: 其一, 被告杜某自 2003 年9 月至 2005 年 11 月向原告王某借款四笔共计 万元的事实,有被告杜某所出具“借条”及“欠条”在卷证实,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方在没有足够有效的证据来推翻被告杜某所写的“借条”或“欠条”的情况下,被告方代理人代为口头辩称的“有些钱已归还,仅是借条未收回”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二, 2007 年 10 月至 2008 年1 月,被告杜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 95599811********** 的借记卡)接收了原告王某的资金计人民币 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方就有责任提交证据来证实他们能合法占有这些资金,否则两被告就应承担返还偿还的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方代理人提出了委托打款的答辩意见,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这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综观本院认定的证据,被告杜某通过原告王某打款至其帐户上而借款 万元的事实已成一证据锁链。综上,被告杜某出具“欠条”、“借条”以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由原告王某打款至其由帐户上共计向原告借款 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王某、被告杜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其三,被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杜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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