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工程项目补充合同的思考近年来, 采购中心项目数量不断增多, 补充合同的数量、金额也水涨船高。因此, 中心需要规范补充合同审签手续, 通过补充合同提升采购效率, 消除规避公开招标的暗箱操作。中心转型后, 规范补充合同签订依然是一项重要工作。一、签订补充合同的法律依据。签订补充合同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关于单一来源采购的相关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法》第 39 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作了规定,即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采购法规定的原则, 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 1 、遵循的原则。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坚持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采购。补充合同的签订基础是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以及之前签订的主合同。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货物型号、货物单价均不可变,且补充合同不可超出预算剩余资金的范围。 2 、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采购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履行行政事务的效果,因此,保证采购质量非常重要。补充合同须承诺,产品质量、参数严格遵循招标时的约定。 3 、价格合理。单一来源采购虽然缺乏竞争性,但也要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产品价格只能在原中标单价的基础上优惠,不能超出投标文件上的单价报价。二、补充合同签订的程序流程 1 、完成招标及主合同的签订。招标及主合同的签订是补充合同的前置条件。完成主合同签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在预算资金范围内,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投标单价,确定补充采购的数量和总价。 2 、采购方式申请报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 31 条,第 3 款的要求,“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人向厅业务处室和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附上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 明确采购数量和采购金额。待厅业务处室和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采购人可从单一供应商处直接续签合同购买。 3 、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补充采购合同。 4 、由于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变更金额往往超出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因此,签订补充合同时需要提供审计报告为佐证。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签证问题的研究近年来, 工程项目变更数量逐年增多, 少部分项目实际合同额竟超出原合同 30% 之多,工程项目投标时中标价虽在合同中明确载明, 但已形同虚设, 招标成果被部分采购人、监理和施工方, 通过诸多变更签证而肆意改变。由于工程项目特殊性,变更签证现象屡见不鲜, 而工程变更恰是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系列问题的直接推手。因此, 严格控制项目变更的随意性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控制工程项目造价的有效途径。原因分析: (一)工程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一是勘察工作不到位。由于部分采购人未经历过类似工程项目, 不重视前期勘察工作, 通常做法是找人编制一套资料应付了事, 而设计单位又往往以上述假设资料为基础进行设计。例如, 海事局立体车库项目由于勘察设计不到位, 导致中标单位按照图纸无法施工, 造成了十几万的钢结构预制件报废,给采购人和中标人都造成巨大损失。二是设计工作不深入。有的设计单位根本不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精心调研、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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