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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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张家口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2010—02—11 16:46:59)
标签: 法律ﻩ分类: 物业法规
关键词: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张家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八条 :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小区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
(三)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
张家口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类别:物业管理 来源:张家口房管局官方网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制定的《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并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市主城区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指导价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公布。
张家口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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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指导价标准,并报市物价局、房管局备案。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项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清洁卫生,是指对住宅区内道路、公共走廊、通道的清扫、室外上下水管道的清理,化粪池的清掏,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生活垃圾清运至转运站(垃圾清运车).
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内栽种的花草、树木,定期修剪、喷药、浇水等。
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人员值勤巡逻,维护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等。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和住宅区内或单幢住宅区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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