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 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市、区、县(市) 、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区、县(市)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含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监察、政府法制、保密、信息产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2 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 单位) 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 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 单位) 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本机关办公部门或者其他工作机构( 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 收集、整理、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办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 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 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 确定 3 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九条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 除了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 、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 2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3、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相关政策、实施情况; 4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镇建设、土地利用等各类专业规划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5 、贯彻落实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情况; 6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 、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 、行政机关承诺为群众办实事、惠民行动项目及其落实情 4 况; 3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4 、扶贫、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退伍士兵安置、劳动就业等社会管理事务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政策、措施、标准、条件以及实施情况; 5 、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6 、廉租住房的建设、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以及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摇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等情况; 7 、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8 、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情况; 9 、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情况; 10 、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1 、农民和市民信贷、住房公积金等信贷服务项目、依据、标准、范围、程序、时限及长期贷款利率变化调整情况; 12、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13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三)公共资产使用和监督方面 1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立项、投入、实施以及城 5 市基础设施和房屋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和工程进展的情况; 2 、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及其监督情况; 3 、行政机关掌握的资金、项目、指标的分配、使用、落实情况; 4 、经本级人大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审计情况; 5 、国有资产承包、租赁及产权转让相关情况; 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 7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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