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员工管理制度
篇一:员工退休管理规定 员工退休管理规定 1 凡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和符合退休条件的员工,都应退休。 2 员工退休年龄的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根据员工个人档案及有关资料,初步确定员工的退休时间,并提前三个月报劳动部门核定、审批。 3 已经劳动部门核准退休的员工,退休管理部门应下发退休书面通知所在部门,由部门通知本人。 4 员工应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做好内部交接工作,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5 员工退休时余休的处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 应当退休的员工,因本人原因未按时办理手续的,经过屡次动员仍然坚持不退的,从到期的次月起,发给退休养老金。 7 退休员工从次月起,不再享受公司在职员工的一切工资待遇。 8 其它特殊情况的,按劳动部门规定执行。篇二:离退休人员管理方法 离退休人员管理方法 为了标准退〔离〕休人员管理工作,使退〔离〕休人员能够发挥余热、安享晚年,根据我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退〔离〕休条件 〔一〕离休条件:建国前〔截止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应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到达退休年龄的,应离职休养。 〔二〕退休的条件:除少数高级专家、女性高级专家、个别女处级干部外,凡符合下面条件之一的,,,女年满45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征得本人同意,,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以六十周岁退〔离〕休; 3.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女处级干部,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 〔四〕省管干部离退休管理权限在省委组织部,由省统一管理。 二、退〔离〕休人员的待遇 〔一〕,退休干部、工人发给由人事部、人事厅统一印制的退休证。 、传达发放范围要求,让退〔离〕休人员和同级在职人员一样阅读、收听、收看。 3. 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都应编入一个党支部,〔离〕休干部和退休工人月根本退〔离〕休费构成和以月计发的各项补助构成工程,按月如数发给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2. 离休干部按照规定用车。厅局级、县处级和一般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保证用车,如学校车辆不便,可乘出租车费用报销。退休人员急诊尽量保证用车,如学校车辆不便,,安康休养待遇,并继续享受我校同级在职人员同样的困难补助等非工作性福利待遇。 〔三〕下面其他待遇: 〔1〕医疗费。在指定公费医疗就诊医院看病、住院,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实报实销;在本校医务所看病,免交医药费。 〔2〕离休干部特需经费。这笔经费用于处理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发给个人。 〔3〕离休干部体检费。离休干部的体检,每年进展一次,所需费用,统一在公费医疗项下支付。 〔4〕探亲路费。离休干部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以按现行旅差费开支标准,仅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出国探亲者
,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5〕购置病残工具费。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得,可酌情补助。 〔6〕留念品。干部离休后,可赠送适用的留念品,下面其他待遇: ⑴医疗待遇。享受国家和山西省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⑵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用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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