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税收业务培训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一、一般政策介绍
二、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三、相关的征收管理
一、一般政策介绍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一)代扣代缴单位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
手续费返还
根据京财预[2002]1359号文件规定,目前,手续费返还经费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请与主管税务所联系办理返还上一年的手续费。
手续费使用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 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和[1998]107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经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根据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取得的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申报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之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 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三)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个[2006]414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新办企业税收业务培训(个人所得税)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