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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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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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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电动自行车包括合标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
合标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7号)且获得ccc认证的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7号),未获得ccc认证的由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或助力驱动)的两轮车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处置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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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与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管理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电动自行车目录,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第六条禁止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
(三)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四)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定型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产品目录。
第八条对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改型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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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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