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80714( 颁布时间) 19980714( 实施时间) 徐州市人民政府第 50 号令( 文号) 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17 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6 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办法应作如下修改: (六) 《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 50 号令) 1 、第三条:“市、县(市) 、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 具体实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和市辖区(贾汪区除外)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的具体管理职责划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确定。”修改为: “市、县(市) 、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 2 、第六条第二款: “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修改为:“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 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3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二) 房屋租赁合同;(三) 合法的身份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并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4、第十一条:“房屋租赁期间, 发生房屋产权转移、增减房屋面积、改变承租人( 或单位) 名称、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况的, 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房屋租赁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在实际变更前十五日内, 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终止房屋租赁的, 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修改为: 房屋租赁期间, 发生房屋产权转移、增减房屋面积、改变承租人(或单位) 名称、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况的, 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在实际变更后十五日内, 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备案。终止房屋租赁的, 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终止后五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备案。 5 、第十三条: “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租赁价格, 并按规定缴纳租赁管理费。私有住宅房屋的租赁, 租赁申报价格高于政府指导价格的, 按申报价格计收租赁管理费, 申报价格低于政府指导价格的,按政府指导价格计收租赁管理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 租赁申报价格高于房屋租赁评估价格的, 按申报价格计收租赁管理费, 申报价格低于房屋租赁评估价格的, 按评估价格计收管理费。”修改为: 房屋租赁实行价格申报制度。租赁当事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如实申报房屋租赁价格。 6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房屋租赁证》: (一)、(二)、(三)、(四)。”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出租的房屋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租赁双方当事人不如实申报租赁价格的;(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撤销的情形。” 7 、第二十三条:
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